厦门通报某单位环评工作时间长,报告书所有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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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该报告书编制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并且于2014年12月19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直至2016年8月才完成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决定对环评单位及报告书所有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十二个月。整改期间不再受理环评单位及报告书所有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
正文: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中国**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
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厦环评〔2016〕59号
各分局,中国**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
2016年8月30日,我局依法受理由中国**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主持编制的《**路(杏林大桥-沈海高速段)提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下称“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申请。
2016年9月7日,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报告书进行审查和论证,发现该报告书编制质量存在严重缺陷:
一、主要环境保护目标遗漏,该项目环评文件报批时,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基本建成,报告书未对道路沿线环境保护目标进行完整调查。
二、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有误,报告书未按照厦门市机动车尾气执行标准的要求核实机动车尾气污染源计算结果,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要求要求重新开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本工程涉及高架路段、地面路段、交叉路段、匝道等多种道路类型,作为城市快速路,车流量较大,报告书未分段进行噪声预测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如根据噪声预测结果明确高架段、匝道段应当布设隔声屏障的数量和范围。
四、报告书对项目现状生态调查不足,未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保护措施。
五、报告书还存在文字表述错误等问题。
六、中国**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于2014年12月19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直至2016年8月才完成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及《**路(杏林大桥-沈海高速段)提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人员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0166**)、贾**(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042**)、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0134**)、苏**(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0137**)限期整改十二个月。
整改期限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整改期间我局及各驻区环保分局不再受理中国**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及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0166**)、贾**(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042**)、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0134**)、苏**(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0137**)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整改前我局及各驻区分局已受理的环评文件可继续完成审批。整改期满后,中国**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应当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上述机构及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环保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9日
(来源: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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